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的分类管理要求(三)

  • 2021-02-06 14:29:00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船舶水污染物,特别是洗舱水,明确规定了分类管理要求:

1、 预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2、 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3、 船舶水污染物在岸上转移处置,应当分类实施管理。其中,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残油及含油污水经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能够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的化学品洗舱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不能按照废水实施管理的化学品洗舱水,根据所清洗的化学品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船舶垃圾接收后应分拣,其中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货物废弃物根据其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也明确规定了分类管理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移出者实施管理

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承运单位分别按照危险废物移出者和运输单位实施管理。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分类管理”第2条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通过船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船舶提供危险废物名称、危废名录代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形态、性质、包装类型、包装数量、重量(体积)和事故紧急情况救援措施等信息;港口码头装卸危险废物应具备危险货物经营资格,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托运人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或移出者的需要,对承运人进行管理,对在港口堆存危险废物行为的港口经营者进行管理,对临时储存单位进行管理。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和处置相关单位应分别按照船用水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合监管有关规定,对船用水污染物分别申领、填写并运行船用水污染物转移单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五年。积极推动各地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单证”的流转。


商业洽谈请联系我们: 0512-69572690